依據花蓮縣政府107年10月22日府教學字第1070202570號暨教育部107年10月9日臺教人(一)字第1070177455號書函辦理。
於修正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請明訂學校之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交由縣府決定,以為周妥。
檢陳「花蓮縣花蓮市明恥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措施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114年明恥國小場地租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