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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鄭秋燕 - 學校公告 | 2018-11-01 | 點閱數: 523
  1. 依據花蓮縣政府1071022日府教學字第1070202570號暨教育部107109日臺教人()字第1070177455號書函辦理。

  2. 於修正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請明訂學校之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交由縣府決定,以為周妥。

  3. 檢陳「花蓮縣花蓮市明恥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措施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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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明恥國小場地租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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