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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鄭秋燕 - 學校公告 | 2018-11-06 | 點閱數: 4850

一、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0.12.28九十局考字第037873號書函略以,在一般情況下,例假日不上班辦公。既不上班辦公,各機關公務人員如自行或奉准參加各種考試、訓練、進修及研習營等活動,自無請假或補假之問題。惟各機關如確有業務需要,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制指定或指派特定之公務人員共同參與,顯已占用其原法定之休息日,自宜同意准以補休方式辦理,較為妥善,合先敘明。 
二、次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04.29局考字第0910010968號函,有關公務人員代表機關學校參加政府舉辦之中央機關員工球類比賽,如逢例假日舉辦,因上開活動非各機關因業務需要,於例假日強制指定或只派共同參與者,尚非屬說明二之規定得准予補休之範圍;復查,教育部83.5.2683)人字第027089號函略以,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於假日赴外地參加上級機關舉辦之比賽,可否視同執行職務,於比賽結束後補休乙案,因上開活動非屬執行職務之性質,自無假日參加比賽後得比照實際執行職務於差畢補休假之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類此情形者比照辦理。 
三、再查,人事行政局92.03.18局給字第0920006281號函略以,假日或業間擔任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之內聘講座授課人員,如已支給鐘點費,依規定亦不合另予補休或領取加班費。 
四、是以,例假日奉准參加各項活動,應無請假或補假之問題,而棒球聯賽非因業務需要,於例假日強制指定或指派共同參與者,尚非得准予補休之範圍;再者假日或夜間擔任裁判,如已支給裁判費,亦不合另予補休或領取加班費之規定,請貴校本權責依上開規定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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