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9 年 6 月 11 日府教學字第 1090110994 號函暨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6 月 10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
0066301 號函辦理。
二、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設置辦法)第 三條第五項規定:「本會委員之總額、選舉與被
選舉資格、委員選(推) 舉方式、依第五條規定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本會委員與候補委員遴 聘方式、會議規範及相關
事項規定,應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 後實施。」
三、查 108 年 6 月 5 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前三項教師 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成方式、任期、議事、迴避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 辦法配合辦理修正。
四、 本辦法預定於 109 年 6 月 28 日修正發布,且本辦法草案第 3 條第 5 項規定: 「本會委員之總額、選舉與被選舉資格、委員
選(推)舉方式、依第五條 規定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本會委員與候補委員遴聘方式、會議規範 及相關事項規定,應由
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