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9 年 5 月 20 日府人訓字第 1090085034 號函頒訂定「花蓮縣政府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 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 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 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次查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 法第 3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規定之安全及衛 生防護措施,應包括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 不法侵害之預防。
三.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避免同仁於執行職務時遭受 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如因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造成 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行為或言語霸凌等,各 機關應提供員工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使其安心投入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