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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鄭秋燕 - 學校公告 | 2017-03-20 | 點閱數: 977
  1.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四條第二項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2. 檢附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措施(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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