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1 年 8 月 9 日府人訓字第 1110158328 號函辦理。
二、茲依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4 條第 2 項規定立法說明載 以,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 調配,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該法第 23 條修正 條文施行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
三、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總統公布令,業置於本會 網站( https://www.csptc.gov.tw )「法規及函釋」專區 「保障法規」項下,並檢附旨揭考試院令影本。
四、檢附公文、附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