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2 年 5 月 3 日府人訓字第 1120085412A 號函辦理。
二、本須知第二點規定:「適用對象: (第一款)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 (第二款)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 之人員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 (第三款)仍在管制赴大陸地區期間之退離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 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或受委託、補助、 出資終止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 (第四款)縣(市)長。 (第五款)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
二、檢附公文、內政部函及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