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2 年 5 月 29 日府教學字第 1120101297 號函辦理。
二、花蓮縣政府近日陸續接獲民眾於縣長電子民意信箱投訴學校校長於上班或假日學校辦理活動期間於校園內飲酒。
三、學校與教師肩負教育樹人百年大業之責任,社會大眾以較高之道德標準期許,身為教育工作者更應自我要求、自律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