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13 年 5 月 8 日府教學字第 1130085182 號函辦理。 二、揭案函文說明三內容誤值為「解聘且 1 至 4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謹更正為「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114年明恥國小場地租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