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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洪明智 - 學校公告 | 2024-07-23 | 點閱數: 131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3 年 7 月 22 日    府人福字第 1130140167 號函辦理。
二、依前開教育部 113 年 6 月 21 日函以,基於「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院減免學雜費差額要點」規定,學生於同一學期已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經學校以書面通知繳回學雜費減免金額,而屆期仍未繳回者,學校得以該學生次一學期之學雜費減免金額抵銷。教育部業請學校自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倘如學生重複申請而未能依限將補助金額繳回學校,學校得以該學生次一學期之減免金額抵銷。即學生於下學期仍有獲得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按,指私立大專校院減免學雜費),惟註冊繳費單之「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欄位須備註扣抵未繳回款項數額。
三、基此,自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機關於發放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前,如註冊繳費單有前開折抵前一學期應繳回款項之相關備註文字,不得重複發放是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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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明恥國小場地租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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