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4 年 1 月 21 日府人訓字第 1140011925B 號函辦理。
二、為接軌聯合國人權教育訓練模式,並持續精進教育訓練品質與效果,行政院經參酌聯合國推動人權教育與培訓之相關機制與操作方法,並廣泛徵詢專家學者與機關意見,訂定「各機關辦理人權教育訓練之監測與成效評估指引」(下稱本指引)。
三、本指引設計目的在於建立一套辦理公務員人權教育訓練之系統性架構,旨在協助培訓機關於辦理教育訓練各階段(規劃、設計、實施、後續追蹤等 4 階段),持續參考指引內容,並視實際需求採用合適且恰當之作法,循序妥適制定教育訓練目的與學習目標、編輯教材、遴選講者與設計訓練方式,同時運用適當之評估工具以獲得訓練成果資料及意見回饋,並透過自我檢核方式持續提升訓練品質,可供學校於辦理人權教育訓練時參考運用。
四、本指引請至行政院人權資訊網/人權保障/人權教育/人權教育監測與成效評估專區下載( https://www.ey.gov.tw/hrtj/ );另為增進對該指引及聯合國人權教育相關原則與機制之瞭解,行政院已規劃於 114 年辦理工作坊等教育訓練,屆時請踴躍派員參訓。
五、另行政院已完成翻譯《從規劃到影響:人權培訓方法手冊》、《評估人權培訓活動:人權教育者手冊》、《評估人權培訓之影響:制定指標指南》、《中小學系統中的人權教育:各國政府自我評估指南》等 4 份聯合國人權教育與培訓相關手冊及出版品,並完成「建置監測人權教育執行與評估人權教育成果與影響機制」委託研究案,相關資料公開於行政院人權資訊網/人權保障/人權教育專區,併供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