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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洪明智 - 學校公告 | 2025-03-06 | 點閱數: 49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4 年 2 月 25 日府人任字第 1140037902 號函辦理。
二、請各機關應即針對現職公務人員(含繼續僱用之雇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人員、現職約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及政府所屬之法人、團體、公營事業機構等相關人員加強宣導及填送具結書。另約用人員部分,請依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14 年 2 月 21 日陸法字第 1140400171 號函說明三辦理。
三、上開各類人員請各機關於 2 週內依銓敘部提供之具結書格式填具完竣,並就具結結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及陸委會 114 年 2 月 11 日、同年月 21 日函辦理。
四、檢送陸委會、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文及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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