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4 年 3 月 27 日府人訓字第 1140060152 號函辦理。
二、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停班課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應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又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4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302441 號函略以,請各該共同生活圈之直轄市、縣(市)平時宜建立溝通協調機制,並於發布颱風警報時確實依停班課辦法進行協調聯繫,如有預計發布結果不一致之情形,建議宜由各直轄市、縣(市)首長(或指定人員)直接進行協調,為一致性決定。
三、前開規定旨在避免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停班課發布結果及時機不一,影響民眾生活作息。惟考量各轄區地形地貌、交通、人口及對災害耐受程度不一,仍請以停班課辦法規定之基準為停班課決策參考,爰酌修旨揭 Q&A 之 Q3-4 內容。
四、旨揭 Q&A 業同步置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路徑:政策與業務-培訓考用處-差勤獎懲),請多加利用。
五、檢附公文及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