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4 年 4 月 15 日府人訓字第 1140071171B 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及附件。
二、 除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應依許可辦法規定經內政部(或內政部審查會)許可外,各機關應加強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之管理,同仁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經機關(構)核准後,方得赴陸。
三、另為強化人員赴陸風險意識,各機關人員不論平、假日赴陸(按:包含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均應於差勤系統登錄。又人事行政總處 WebITR 全國共享版機關內部差勤系統(以下簡稱 WebITR 系統)將依大陸委員會函修正出國或赴大陸申請畫面之注意事項;各機關如非使用 WebITR 系統,請於本年 5 月底前於自行開發之差勤管理系統,加入陸委會函附之警示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