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4 年 6 月 6 日 府民自字第 1140110818 號函辦理。
二、 114 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定於 114 年 8 月 23 日(星期六)舉行投票。
三、依據公民投票法第 24 條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第 59 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四、依上開規定,如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或各鄉(鎮、市、區)公所基於業務需要,洽請貴單位及貴校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時,請惠予協助辦理,鼓勵同仁踴躍參與投開票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