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4 年 6 月 30 日府教課字第 1140127940 號函辦理。
二、暑期所開立之課業輔導或相關藝能活動,請依各校所訂規定辦理校外人士入校協助教學之審查作業,並妥善留存相關紀錄,請各校確實依規定辦理,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學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者,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事先瞭解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目的、宗旨及實施方式。
(二)明確告知校外人士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符合各該教育階段學生成長及學習需求。
(四)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五)不得有商業或為其他利益衝突之行為。
(六)私立學校應符合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四、隨文檢送「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申請表」範本及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網址: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994 )各一份,請學校依上開注事項及各校所訂定之程序落實審查作業且留存相關審查紀錄,俾維護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