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4 年 7 月 1 日府教課字第 1140127966 號函辦理。
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規範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俾維護學生權益,業於 109 年 5 月 26 日訂定「本注意事項」。
三、旨揭本注意事項要點說明如次,請學校留意:
(一)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前,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查詢。
(二)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其課程及教材,應有事先審查機制,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三)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應遵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法規(如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四)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及家長諮詢、申訴之相關事項。
四、學校辦理各項教學或活動時,倘有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需求,應依旨揭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辦理人員身分查詢及課程教材事先審查等事宜;校外人士於協助教學或活動時倘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學校應終止契約或運用關係,並依相關法令處置,以維護學生權益並確保校園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