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4 年 7 月 7 日府人訓字第 1140132562B 號函辦理。 二、為宣示政府對公共服務價值之肯認及對公部門服務人員之鼓勵與肯定,同時與聯合國之公共服務日活動接軌,爰依前揭實施條例規定核定每年 6 月 23 日為公共服務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