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4 年 9 月 1 日府人任字第 1140169354 號函辦理。
二、為使本項考試訊息更廣為周知,協助擴大宣導,並鼓勵有意願加入公職行列之原住民,及早規劃準備考試。
三、另依修正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規定,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報名原民特考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報名原民特考一、二、三等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併予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