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4 年 9 月 11 日府人福字第 1140182527 號函辦理;併附公文及其附件。
二、茲因「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114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其中為管控高風險職務人員猝發疾病風險,減少不幸事件發生,於第二十六條增訂高風險職務人員檢查一般健康檢查次數,配合該辦法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修正「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相關條文。
三、本府配合上開法規修正「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實施計畫」如下:
(一)第三點:
1、新增第三款:配合「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修正,增訂第三款高風險職務人員及訂定其健康檢查實施次數為每年一次。
2、修正第五款:配合修正為未滿四十歲之高風險職務人員 ,並修正其健康檢查實施次數為每二年一次。
3、新增第六款:有關未滿四十歲,從事重複性、輪班、夜 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人員,得 每三年補助一次,並依保訓會 114 年 5 月 21 日公保字第 1140008073 號函,係由主管機關依各機關之業務運作實 際情形據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