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4 年 9 月 30 日府教學字第 1140191044 號函辦理;並附公文及其附件。
二、查大陸委員會 114 年 8 月 12 日陸法字第 1140400971 號函略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臺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護照,違反者將喪失臺灣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又依本會 114 年 4 月 16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61 號解釋令,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之設有戶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綜合判斷,應包含持有中共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行政院秘書長 114 年 5 月 19 日院臺法長字第 1140610014 、 1140610014A 號函文,明確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共居住證。」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