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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洪明智 - 學校公告 | 2025-11-19 | 點閱數: 61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4 年 11 月 13 日府人訓字第 1140225309A 號函辦理;併附公文。
二、查本辦法 13 條規定:「(第 1 項)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五、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第 2 項)機關、學校首長得在 15 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 記。」
三、各機關、學校所屬員工如因天然災害,經強制疏散撤離至收容所者,請從寬依上開辦法第 13 條規定,首長得在 15 天範圍內,給予員工停班(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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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明恥國小場地租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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