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1 年 11 月 30 日府人訓字第 1110239643 號函辦理。
二、「經營商業」係指公務員擔任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或相類似職務,是公務員如有違反上述不得經營商業情事,各機關(構)應視其所涉情節輕重予以移付懲戒或懲處。
三、檢附公文、附件影本。
114年明恥國小場地租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