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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洪明智 - 校內公告 | 2022-12-12 | 點閱數: 263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1 年 11 月 30 日府人訓字第 1110239643 號函辦理。

二、「經營商業」係指公務員擔任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或相類似職務,是公務員如有違反上述不得經營商業情事,各機關(構)應視其所涉情節輕重予以移付懲戒或懲處。

三、檢附公文、附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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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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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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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明恥國小場地租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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