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2 年 2 月 2 日府人訓字第 1120017945 號函辦理。
二、旨案係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之相關規定。
三、檢附公文、附件影本各 1 份。
114年明恥國小場地租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