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2 年 3 月 14 日府人訓字第 1120045434 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補休期 限改依 112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 行之公務人員保 障法第二十三條 及「各機關加班費 支給辦法」第六條 規定,改由一年修正二年,考量公教 人員之一體性及 公平性,避免同機 關(學校)不同人 員適用不同的規 範,爰修正本要點教師補休期限由一年修正為二年。
三、檢附公文、附件影本各 1 份。
114年明恥國小場地租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