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2 年 3 月 24 日府人福字第 1120055806 號函辨理。
二、配合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行政院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第 5 項授權規定,已於 111 年 12 月 21 日訂定發布支給辦法,以規範各機關公務人員加班費相關事項。+
三、鑑於加班費新制甫上路,請加強宣導並確實依支給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為利各機關業務推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經彙整旨揭問答集並上載於該總處全球資訊網/給與福利處/獎金費用及業務 Q&A 專區(網址: 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uid=109&pid=11337 )下供參,未來如有新增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配合增修,不再另函通知。
四、檢附公文、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