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2 年 3 月 21 日府人福字第 1120053687 號函辦理。
二、依前述規定, 112 年 6 月 30 日以前曾任公務人員並經銓敘審定者(例如現職公務人員或是離職公務人員),以及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但具有適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資者(例如 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始由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均非屬個人專戶制退撫法之適用對象,應適用現行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爰請各機關轉知所屬人員。
三、檢附公文、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