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2 年 4 月 17 日府民自字第 1120070061 號函辦理。
二、第 16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11 屆立法委員選舉定於 113 年 1 月 13 日(星期六)舉行投票。
三、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第 59 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依上開規定,如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或各鄉(鎮、市、區)公所基於業務需要,洽請貴機關(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時,請惠予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