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2 年 5 月 31 日府人任字第 1120106685 號函辦理。
二、旨案係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 22 條規定,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得於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後,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其他機關服務,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
三、檢附公文、銓敘部函及銓敘部令影本各 1 份。
114年明恥國小場地租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