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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洪明智 - 校內公告 | 2024-01-28 | 點閱數: 153

一、「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1 月 1 日製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常見問答集,有關 Q36 :公教人員已依「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選擇減免其子女大專學生學雜費或高中全面免學費等補助,得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A36 :
(一)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具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依上開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如獲有學雜費之減免,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 復查行政院 112 年 8 月 31 日院臺教字第 1121033275 號函原則同意教育部所報「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推動定額減免大專學生學雜費及高中全面免學費等補助措施,並自 113 年 2 月(112 學年第 2 學期)實施。依教育部 112 年 7 月 14 日臺教高(四)字第 1120068368 號函略以,本方案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優擇一辦理學雜費補助,是以,公教人員子女如未選擇適用本方案之學雜費減免補助,得依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三、提醒同仁如欲申請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請自行向各大專院校表示不減免學雜費;如有減免學雜費(教育部補助),將無法申請子女教育補助,領取者依規定須追繳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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