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4 年 1 月 23 日府人訓字第 1140010575 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規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第 6 條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第 7 條規定: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第 8 條規定: 「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三、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上開規定,鼓勵員工戮力從公。機關學校並應注意工作分配,避免勞逸不均之情事,提供完善之員工協助方案,以打造公平、公正及友善之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