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滑動圖
:::
人事室 洪明智 - 校內公告 | 2026-01-18 | 點閱數: 51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5 年 1 月 12 日府政行字第 1150009179 號函辦理;併附公文及其附件各 1 份。
二、旨揭精進措施執行內容如下:
(一)公務員赴陸港澳有異常情事或失聯通報機制:內政部已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等規定,增訂原服務機關知悉公務員返臺通報表異常事項或赴陸失聯,機關(學校)之政風單位、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機關首長指定單位依前揭規定,應簽報機關首長以機關名義函文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內政部移民署。
(二)違法赴陸港澳定期抽查作業:
1、抽查對象:以機關(學校)辦理抽查作業時在職,且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最高在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或職務等級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
2、執行方式:由機關(學校)之政風單位、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機關首長指定單位,以上開抽查對象總員額為母數,依百分之二之比例抽選,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抽查人數,依指定 Google 表單,填列查調人員名冊並完成報送。
3、由縣府政風處彙整上開查調人員名冊,函請內政部移民署提供查調人員前一年度之入出境紀錄,再與機關(學校)人事單位之差勤紀錄進行比對,完成抽查後將結果簽陳機關首長。如涉及赴陸港澳地區違法情事,移請人事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涉及異常不法情事者,簽報機關首長同意後,以機關名義函請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內政部移民署後續處理。倘違異常情事與機關首長有關係密切,應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協助辦理。

  •  
    1) 1150112公文.pdf
  •  
    2) 1150112附件1大陸委員會 函.pdf
  •  
    3) 1150112附件2法務部廉政署 書函.pdf
:::

114年明恥國小場地租借辦法

會員登錄

Google網站翻譯工具列(英文網站)

健康氣象